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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公务员申论预测:法治政府

发布:2013-05-06 14:56:4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含义


  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一)服务政府。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服务政府。伴随着市场经济完善的进程,政府必须减少管制层面,强化服务功能。一方面要健全政府职能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观念:一是通过量化服务指标、优化服务考核、强化服务监督等方法健全服务机制,增强服务责任;二是加强宗旨教育,塑造公仆形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一是政府权力有限。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政府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才能获得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政府职能有限。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在市场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政府应放手让市场机制起作用,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积极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物品。第三,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


  (三)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诚信是获得人民信赖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得以存在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诚信原则是政府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指导性,而且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领域,同样具有适用性和拘束力。要做到诚实守信,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真实性、善良性、稳定性、透明性。真实性体现为政府行为真实、可靠,政府信息全面、准确;善良性体现为政府行为的动机是善意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管理,不仅要求合法而且要求合理;稳定性体现为政府做出的决定和行为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保证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透明性要求政府必须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阳光政策”。


  (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即政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从法治角度来看,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必须承担多少责任。政府职权本身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失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热点链接


  一些地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食品药品安全、假冒伪劣、哄抬物价、乱占耕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问题突出。


  一些地方和部门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在履行经济职能方面存在错位、越位、管得过多的问题,企业负担过重,经济活力不足,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存在缺位、不到位、该管没有管的问题,社会治安、教育卫生、社会保障问题突出,人民群众生活不踏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劳民伤财的问题突出。


  一些行政机关不虚心接受监督,甚至阻挠监督,有的不认真履行监督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的对群众的举报迟迟不理,有的甚至打击报复,有的对新闻媒体曝光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想方设法“抹平”问题,逃避法律责任。决策制度不健全,不依法、不守程序,闭门决策、拍脑袋决策、听意见流于形式,决策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朝令夕改,不讲诚信。     一些已经出台的制度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一些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的法规、规章尚未出台,部门利益倾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越权违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法设定优惠政策、地方保护、增加公民义务,一些规定早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不作为乱作为、滥执法、粗暴执法,执法不讲程序、不讲原则,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失职渎职等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消极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


  一些地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推委塞责,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小问题、小矛盾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大问题信访不信法,群体事件,一些地方解决纠纷不力,有的方式简单粗暴,侵犯人权,有的花钱买平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不信法”。


  三、存在错误观念


  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民——官民对立


  解放思想就是要突破法律禁区——法制不统一


  依法行政限制和影响经济发展——地方保护部门利益


  依法办事就办不成事——不讲规则


  四、相关政策及官方观点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10年10月1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起草的思路:针对法治政府 建设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目标要明确,任务要具体,措施要得力,责任要明确,《意见》分为三大内容九个部分29项。


  五、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


  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 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


  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和政府就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


  六、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卢梭说过:“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法治与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保证。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调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从体制、机制、程序上规范民主、发展民主、保障民主,实现民主政治。


  (二)有利于促进法制完备。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其次是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


  (三)有利于严格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司法人员自觉用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法治与文明一脉相通,集中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社会秩序中自由、平等的共同要求。法治作为文明的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不仅是文明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文明成果的显著标志。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建设法治政府,就是建设文明社会。


  七、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


  (一)着力规范行政决策。


  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实行行政决策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专家论证、听证制度以及实施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管理和定期清理制度。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必须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着力规范公共服务。


  完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及时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完善便民服务网络,确保群众享受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明确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和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完善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公示栏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依法公布政府信息。


  (三)着力规范行政执法。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着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着力规范化解争议。


  切实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贯穿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全过程;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树立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完善行政投诉制度,畅通行政投诉渠道,确保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明确。


  (五)着力规范行政监督。


  依法接受人大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按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执行法院、检察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监察、法制、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必须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情况;实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按规定报送备案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建立行政执法社会评价机制,把行政执法社会评议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对专项资金、基金征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着力强化保障措施。


  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建设法治政府的途径


  (一)着力培育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如果这一基础不牢固,法治政府建设就无从谈起。从改革开放到今天,从“人治”、“法制”到“法治”,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广泛传播和弘扬,说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现实生活中,法治的权威和作用仍受质疑,如人们“信权”而不信法,“信访”而不信法,缺乏真正有效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要改变这样的局面,必须在精神层面培育法治信仰。一是注重培育法治文化,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在加强公民法治意识教育的同时传播法治文化;二是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二)着力加快法制建设。


  完善的法制基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制定合理、切实可行的法律是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制度前提。我国的立法存在起步较晚、法律不完善、法制不和谐以及明显滞后等问题,因此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稳固。


  (三)着力坚持依法行政。


  《纲要》从执法层面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内涵,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纲要》颁布后,国务院又进一步推出了加强制度建设、改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等要求。现阶段,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苦练内功,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另一方面要积极接受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效率。


  (四)着力坚持政府推进。


  政府推进路径是由我国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现阶段我国社会和经济的自主发展能力尚不成熟,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以政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主导力量更贴近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选择政府推进并不意味着公权力的无限放大,而是要建立并形成相关社会主体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综合机制,权衡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寻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九、参考文章


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之一


  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蛇年伊始,中央政治局的第四次集体学习,再次释放法治中国的强烈信号。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短短几个月内,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之一。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是否拥有至上地位,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而法律的实施水平,则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依法治国,人们不仅看你制定了多少条法律,更看你落实了多少条。没有实践的法律,只是挂在墙上的法律和写在纸上的法律,不会有实际效用,不会有尊严权威,更难以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个“更高要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良好法治环境的要求,是对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要求。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就要把重心转到法律的实施上,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深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问题,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跨越。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是核心。相比于普通个体,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依法治国中有着重要示范作用。现代社会中,政府影响不可避免地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试想,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人们又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养成“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的习惯,人们又怎么会选择法律?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在利益多样、观念多元的今天,无论征地,信访还是拆迁,法治手段已被证明是最优选择。不仅如此,我们强调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是要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还在于推动形成对法治本身的崇尚和信仰。就此而言,只有“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日常用语,学法信法守法才会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只有政府和公民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选择法治手段,法治环境的建设才会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执法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不仅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不仅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违法必究。在这个意义上,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不仅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守法观念,更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正如学者所言,“依法治国是人类千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至上’之治,强调只有讲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类的秩序、增进人类的福祉。” 坚持法律至上,用法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我们方能营造出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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