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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招1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2013-05-03 10:13:3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2012年补充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我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位于省会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8号,下设石家庄仓库、邯郸仓库、沧州仓库、天津仓库。主要职责为:“负责全省防汛抢险、抗旱物资的储备、保管、维护保养、检查核销、回收和调配运输;负责我省代管的中央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保管、维护保养、回收和调配运输”。为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隶属河北省水利厅。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


  3、符合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


  4、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5、能服从分配。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我单位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1名。具体招聘岗位条件为:


  招聘岗位:工程招投标


  专    业:工程预算、工程造价


  学    历:专科(2010-2012年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13年3月4日至5日。报名时,考生本人需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和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版 1寸免冠照片4张,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查询的本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名地点:河北省水利物资供应站政工人事科(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8号)。联系电话:0311-89109935。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二)资格审查及缴费


  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现场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需交报名考试费100元。


  (三)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笔试内容为:建筑工程概预算、语文、计算机应用三门课程。每门课程100分。不指定考试范围及辅导材料,不举办培训班。


  2、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成绩及面试考核人选公布:


  按高分到低分排名,以面试人数与拟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河北水利网(http://www.hebwater.gov.cn/)发布。


  (四)面试。


  1、我站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


  2、面试要求:全面测评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与所招聘岗位的相匹配性,由评委当场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和一个最高分后取其平均分,作为面试成绩。


  3、面试方式:当面提问,考察考生应答能力及知识水平。


  4、面试内容:包括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与合作意识、应变与自我控制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仪表举止。


  面试考核时间:在河北水利网上发布并电话通知考生。


  面试考核地点:省水利物资供应站机关。


  5、 资格复审:面试前,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


  6、 总成绩合成:笔试成绩与面试考核成绩各按5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3+面试成绩)/2),满分100分。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 体检、考核与公示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进行排名,并按所招聘岗位1 :1的比例,选最高分考生参加体检。面试成绩、总成绩和体检人员名单在河北水利网公布。


  体检工作由我站统一组织,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合格后,由我单位政工人事科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复查不合格人员,取消拟聘人选资格。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网站(http://he.lss.gov.cn/)、河北水利网(http://www.hebwater.gov.cn/)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咨询电话:0311-89109935


  监督举报电话:0311-8861676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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