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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雾霾公益诉讼

发布:2016-07-26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雾霾公益诉讼。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河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7年河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雾霾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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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污染案件面临几大诉讼难题,首要的难题是,谁最适合作为原告来诉告污染企业?由于环境污染影响整个社会,对一定区域内的每个人都构成损害,但损害没有特定性,谁能代表社会进行诉讼就成了个问题。尽管去年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进行了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但检察机关属公权力序列,其虽愿意承担提起公益诉讼的义务,但仍然没有动员起社会监督力量,假如社会组织能够提起公益性诉讼,则污染企业对于无处不在的社会监督,势必更加感到如芒在背,此效果是检察机关参与公益性诉讼难以达到的。
  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性诉讼,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社会组织也有权针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诉讼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也得以解决。
  环境污染案件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地方污染企业往往是纳税大户,该案被告振华公司在德州就属于这类企业。那么,公益诉讼能否突破地方保护主义?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保持原告身份相对中立,避免出现政府袒护污染企业等现象,而社会组织与企业没有利益往来,更加符合充当诉讼主体的角色,这再次反衬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污染诉讼的必要性。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虽然得到了明确,但能不能变成现实,还存在诸多变数。随着此次全国首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宣判,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终于有了具体的案例,关键性的一步已经迈出,将来的路就会走得顺畅很多。
  这起案件将对社会组织形成激励,对于身边出现环境污染现象,相信将有更多社会组织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代表受环境污染影响的群众向法院提起公益性诉讼,进而打消污染企业的侥幸心理。当然,此次参与诉讼的原告是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仍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若更多草根社会组织也能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社会力量监督环境的效果无疑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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